中国的寒暑假是伴随着晚清学制改革一起出现的,是西学东渐的产物。最早对寒暑假进行明文规定的是1901年的《山东大学堂章程》,它规定:“每年春季,以正月二十前后开学,小暑节放学,给暑假;休息至立秋后六日开学,十二月十五以前放学,给年假。”
民国成立以后,改用公历纪元。最大的变化从国家层面统一规定了放假日期。统一标准,对于教育部门来说,自然省时省力。寒假只有两星期,时间统一为1月18日到1月31日。
新中国成立后,对于各类的学校学期与寒暑假制度,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新的规定。
1950年6月24日,教育部发布《高等学校校历》。规定:暑假62天,自7月1日至8月31日,计8周零6天。寒假14天,自1月24日至2月6日,计两周。另外规定春节放假三天(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如果春节三天假日在寒假内,开学后不再补假。
对于中小学,教育部也分别于1950年和1956年发布了《中等校历》和《小学校历》,所规定的开学和放假日期与高等学校大致相同。新中国成立之初,也从国家层面规定了统一的学期和假期标准。
江苏省教育厅要求,暑假里,学生每天的书面作业量要与平时的要求相当,提倡布置适合孩子自主完成或在家长指点和简单帮助下能完成的活动性、实践性、探究性作业。暑假里,各地各校要根据当地实际,密切与家庭、社区的联系,充分利用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馆等场所,为学生提供更多就近就便、有益的自主探究和实践活动项目。同时,避免在暑期让子女盲目参加各种补习班、兴趣班,减少孩子参加社会补习的次数,进一步减轻学生过重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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